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謝阿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鐘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死亡 ,聲請人謝阿緞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 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三、查:被繼承人先順位之繼承人中,尚有其母謝周阿茶未拋棄 繼承,有謝周阿茶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 稽,洵屬明確。是以前揭先順位之繼承人仍有繼承權,而非 俟其喪失繼承權,被繼承後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妹即聲請人並 無繼承權,自無由為繼承權之拋棄,故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