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859號
TNDV,90,重訴,859,200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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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九號
  原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市立忠孝國民中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貳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折合銀
   元伍佰捌拾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折合新
   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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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