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柏琛
黃柏捷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宏棋
謝婉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黃柏琛、黃柏捷之法定代理人(父母
雙方皆應簽名或蓋章,並表明代理拋棄繼承之意思)。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