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39號
CHDV,101,司繼,139,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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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柏琛
      黃柏捷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宏棋
      謝婉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黃柏琛黃柏捷之法定代理人(父母
  雙方皆應簽名或蓋章,並表明代理拋棄繼承之意思)。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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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