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42號
CHDV,101,司拍,42,201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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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
抗 告 人 蘇光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莊寶猜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抗告狀正本乙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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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