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抗 告 人 蘇光榮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莊寶猜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抗告狀正本乙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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