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90號
CHDV,101,司促,5390,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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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江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江洲於民國98年3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
  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782元及費用842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緣相對人謝江洲於民國93年3月25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0 5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江洲 54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87502│0000000000│04月 15日  │      │       │
│  │元  │809    │起     │      │       │
├──┼───┼─────┼──────┼──────┼───────┤
│ 002│新臺幣│謝江洲 552│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06元│0000000000│04月 15日  │      │       │
│  │   │90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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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