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86號
CHDV,101,司促,5386,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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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粘黃久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
  八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粘黃久津於民國(以下同)92年5月13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2年5月
   13日起至95年5月1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68%計算,並
   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
   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4年3月4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
   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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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