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21號
CHDV,101,司促,5221,201204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鋒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鋒叡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7日止累計116,167元正未
    給付,其中110,507元為本金;5,576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鋒叡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7日止累計262,818元正
    未給付,其中249,925元為本金;12,136元為利息;75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鋒叡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10507│     │4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鋒叡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249925│     │4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