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鋒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鋒叡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7日止累計116,167元正未
給付,其中110,507元為本金;5,576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鋒叡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7日止累計262,818元正
未給付,其中249,925元為本金;12,136元為利息;75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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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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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鋒叡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10507│ │4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鋒叡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 │
│ │249925│ │4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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