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48號
CHDV,101,司促,4948,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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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婷
債 務 人 陳文洲
債 務 人 陳寶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貳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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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