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債 權 人 威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惠
上列債權人威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鴻順利玻璃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威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鴻順利玻璃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
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二、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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