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債 權 人 美商暟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債權人美商暟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台智事
務機器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商暟晉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台智事務機器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
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
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
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
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