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巫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科樺於08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3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490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1,255元、已到期之利息4,135元及違約金100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255元自
093年0 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