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94號
CHDV,101,司促,4694,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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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春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
  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春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4,962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425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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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