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彬
鍾任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捌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壹
佰壹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折合
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