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78號
CHDV,101,司促,4678,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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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亭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亭吟於民國99年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3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7
  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
  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葉亭吟於民國100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3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734元及費用92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亭吟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79604 │0000000000│03月 26日  │      │點七五    │
│  │元  │003    │起     │      │       │
├──┼───┼─────┼──────┼──────┼───────┤
│ 002│新臺幣│葉亭吟 46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599 │0000000000│03月 26日  │      │       │
│  │元  │408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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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