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540號
TNDV,90,訴,2540,200112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陸
   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
   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貳份及被告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