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陸
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
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貳份及被告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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