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債 務 人 劉育蓁即劉諭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算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三七零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肆仟肆佰零壹元
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