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00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叁仟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壹仟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伍
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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