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500號
TNDV,90,訴,2500,200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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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00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叁仟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壹仟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伍
   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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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