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九號
原 告 崇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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