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49號
CHDV,101,司促,4349,201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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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債 權 人 蔡福仁
債 務 人 仁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和
債 務 人 楊志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
  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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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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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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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2月28日   │1,782,000元      │101年2月29日     │AV0000000       │
├──┼─────────┼───────────┼───────────┼───────────┤
│002 │101年1月31日   │1,377,750元      │101年1月31日     │AV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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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