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債 權 人 蔡福仁
上列債權人蔡福仁因與債務人仁丞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蔡福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
狀補正之。
二、請補支票(票號AV0000000)背面影本一件。
三、本件債務人仁丞國際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四、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五、請提出債務人楊志臣(住彰化縣埔心鄉○○路○段320號)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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