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李玉鳳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蔡龍延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
均應自行到庭。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叁
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玖
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
仟玖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附繕本一份),並提出證物原本及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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