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七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顧雅惠
被 告 統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支付命令聲請費於即為本件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 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
~B法 官 李杭倫
~B法 官 李東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