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70號
CHDM,101,聲,570,201204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涼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 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顧佳穎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案涼鞋1雙,為被告所犯商標法 第82條之罪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之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之規定,認以緩 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79號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 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涼鞋1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保字第3538號),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所販賣之 商品,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