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678號
CHDM,101,交簡,678,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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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速偵字第60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秀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606號
被 告 陳秀祝 女 41歲(民國OO年O月O日生) 籍設台中市○○區○○里○鄰○○○
街39號
現居彰化縣溪湖鎮○里○○○街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秀祝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晚上10時許起,至翌日(24日) 凌晨1、2時許止,在彰化縣溪湖鎮○○路○路邊攤處,飲用 啤酒6瓶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101年3 月24日凌晨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KWT-902號重型機車, 欲返回家中。嗣於同日凌晨2時55分許,途經彰化縣溪湖鎮 ○○路與東環路口,為警攔檢並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值為 0.66MG/L,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秀祝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㈡呼氣酒精濃 度檢驗報告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查獲後測試觀察紀 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在卷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邱鼎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蕥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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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