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46號
CHDM,100,訴,346,201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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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遵堯
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潘崇元
指定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SUPORN PH.
指定辯護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洪志賢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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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