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宗佑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宗佑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侯宗佑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一般取得他 人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使用之行徑 ,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 ,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 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仍在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 ,基於幫助他人實施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3月4日前 之某日,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華南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 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價,出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吳俊豪」之成年男子。而「吳俊豪」取得上開行 動電話SIM卡及存摺、提款卡後,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所示 之民眾江慶修、魏春榮、陳永吉、陳慶成、李志元、石炳榮 、李文楠、林唯正、高元水、洪文國、詹欽糖、詹欽松、邵 勇次、李宗宜、許正心、洪登財、陳混榕、江林有(以簡淑 莉名義匯款)、鄭良美、鄭炎清、曾運來、古雪玉、陳永山 、鍾漢清、黃堅良、廖振煌、劉明吉、鄭進良、劉瑞堅、賴 中吉、黃春福、鄭榮吉、鄭張秀美、楊寅生、黃原恩等35人 所有之賽鴿後,再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依賽鴿腳環上之聯絡電話號碼,撥打電話恐嚇前揭江慶修 等35人,要求每隻以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侯宗佑所申設之 前開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戶,贖回其等所有之賽鴿,致 令前揭民眾等人因畏懼其等所有賽鴿將遭不利,即按如附表 所列之款項,匯入侯宗佑申設之前揭帳戶內。待前揭民眾匯 款後,即由「吳俊豪」持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至華南銀行 嘉義分行等地提領鴿主所匯款項。嗣經警循線查獲。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侯宗佑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侯宗佑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 示江慶修等35人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 江慶修等35人提供之匯款資料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雙向通聯紀錄各1份、華南商業 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12張、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附卷可 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而非共同正犯。查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俊豪」 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上述之方 式,使如附表所示江慶修等35人因畏懼其等所有賽鴿將遭不 利,因而交付本人之財物,該「吳俊豪」所為,係犯刑法第 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雖有將上開行動電話SIM卡 及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供予「吳俊豪」使用,已如前述, 惟既未見其有何參與恐嚇取財行為之積極證據,固無從認屬 上開恐嚇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然而,被告前開所為,係屬 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被告乃係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犯意,則被告自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恐嚇取財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而應依同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其行動電話SIM 卡及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之行為,使如附表所示之江慶修等 35人被害,觸犯35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論處 。公訴人原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均係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之正犯,然依卷附之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12張,顯示持被告上開提款卡前往提領贓款之人,其容貌與 被告顯然不同;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於99年4月15日至99年5月 6日間,對於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錄 音,所錄得實際使用人之聲音,與被告之聲音明顯不符,因 實際使用人之聲音頻率較為低沈,而被告聲音頻率較為宏亮 ,且被告說話習慣有稍微含糊、口齒不清之情形;基上,堪 認被告辯稱其係將上開行動電話SIM卡及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出售予他人等語,堪以採信,自難以論以被告刑法第346 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正犯。是以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到 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以言詞聲明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而本院自無庸變 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所為不僅幫助擄鴿勒贖 者遂行恐嚇取財目的,同時使其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 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 會秩序甚鉅,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被害人 │遭恐嚇時│ 匯款時間 │ 匯款銀行及匯款金額 │有無具體提出告訴│
│號│ │間 │ │ │ │
├─┼────┼────┼─────┼──────────┼────────┤
│01│ 江慶修 │99年3月 │99年3月4日│臺中銀行 │請依法處理 │
│ │ │4日 │ │匯款新台幣2050元 │ │
├─┼────┼────┼─────┼──────────┼────────┤
│02│ 魏春榮 │99年3月 │99年3月4日│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請依法處理 │
│ │ │4日 │ │匯款新台幣4200元 │ │
├─┼────┼────┼─────┼──────────┼────────┤
│03│ 陳永吉 │99年3月 │99年3月18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請依法處理 │
│ │ │18日 │日 │匯款新台幣2080元 │ │
├─┼────┼────┼─────┼──────────┼────────┤
│04│ 陳慶成 │99年3月 │99年3月18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請依法處理 │
│ │ │18日 │日 │匯款新台幣2210元 │ │
├─┼────┼────┼─────┼──────────┼────────┤
│05│ 李志元 │99年3月 │99年3月18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請依法處理 │
│ │ │18日 │日 │匯款新台幣2450元 │ │
├─┼────┼────┼─────┼──────────┼────────┤
│06│ 石炳榮 │99年3月 │99年3月17 │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6600元 │ │
├─┼────┼────┼─────┼──────────┼────────┤
│07│ 李文男 │99年3月 │99年3月4日│中華郵政公司后里分行│請依法處理 │
│ │ │4日 │ │匯款新台幣2275元 │ │
├─┼────┼────┼─────┼──────────┼────────┤
│08│林唯正 │99年3月 │99年3月4日│分別於彰化商業銀行潭│請依法處理 │
│ │ │4日及18 │99年3月18 │子分行 │ │
│ │ │日 │日 │匯款新台幣2110及2240│ │
│ │ │ │ │元 │ │
├─┼────┼────┼─────┼──────────┼────────┤
│09│ 高元水 │99年3月 │99年3月12 │中華郵政公司潭子潭北│請依法處理 │
│ │ │12日 │日 │分行 │ │
│ │ │ │ │匯款新台幣2230元 │ │
├─┼────┼────┼─────┼──────────┼────────┤
│10│ 洪文國 │99年3月 │99年3月17 │中華郵政公司卓蘭郵局│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200元 │ │
├─┼────┼────┼─────┼──────────┼────────┤
│11│ 詹欽堂 │99年3月 │99年3月17 │大甲鎮農會 │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190元 │ │
├─┼────┼────┼─────┼──────────┼────────┤
│12│ 詹欽松 │99年3月 │99年3月17 │中華郵政公司大甲日南│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郵局 │ │
│ │ │ │ │匯款新台幣2045元 │ │
├─┼────┼────┼─────┼──────────┼────────┤
│13│ 邵勇次 │99年3月 │99年3月15 │大甲鎮農會 │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匯款新台幣2230元 │ │
├─┼────┼────┼─────┼──────────┼────────┤
│14│ 李宗宜 │99年3月 │99年3月17 │中華郵政公司北斗郵局│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310元 │ │
├─┼────┼────┼─────┼──────────┼────────┤
│15│ 許正新 │99年3月 │99年3月17 │中華郵政公司二水郵局│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4500元 │ │
├─┼────┼────┼─────┼──────────┼────────┤
│16│ 洪登財 │99年3月 │99年3月17 │中華郵政公司 │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320元 │ │
├─┼────┼────┼─────┼──────────┼────────┤
│17│ 陳混榕 │99年3月 │99年3月17 │臺灣中小企銀行烏日分│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行 │ │
│ │ │ │ │匯款新台幣2310元 │ │
├─┼────┼────┼─────┼──────────┼────────┤
│18│ 江林有 │99年3月 │99年3月15 │中華郵政公司烏日明道│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郵局 │ │
│ │ │ │ │匯款新台幣2350元 │ │
├─┼────┼────┼─────┼──────────┼────────┤
│19│ 鄭良美 │99年3月 │99年3月18 │中華郵政公司芬園郵局│請依法處理 │
│ │ │18日 │ │匯款新台幣2220 │ │
├─┼────┼────┼─────┼──────────┼────────┤
│20│ 鄭炎清 │99年3月 │99年3月15 │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匯款新台幣2100元 │ │
├─┼────┼────┼─────┼──────────┼────────┤
│21│ 曾運來 │99年3月 │99年3月17 │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心 │ │
│ │ │ │ │匯款新台幣2310元 │ │
├─┼────┼────┼─────┼──────────┼────────┤
│22│ 古雪玉 │99年3月 │99年3月15 │臺灣土地銀行通宵分行│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匯款新台幣4850元 │ │
├─┼────┼────┼─────┼──────────┼────────┤
│23│ 陳永山 │99年3月 │99年3月15 │中華郵政公司通宵郵局│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匯款新台幣2450元 │ │
├─┼────┼────┼─────┼──────────┼────────┤
│24│ 鍾漢清 │99年3月 │99年3月18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請依法處理 │
│ │ │18日 │日 │匯款新台幣2375元 │ │
├─┼────┼────┼─────┼──────────┼────────┤
│25│ 黃堅良 │99年3月 │99年3月15 │渣打國際商銀後龍分行│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匯款新台幣5100元 │ │
├─┼────┼────┼─────┼──────────┼────────┤
│26│ 廖振煌 │99年3月 │99年3月15 │ │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匯款新台幣2040元 │ │
├─┼────┼────┼─────┼──────────┼────────┤
│27│ 劉明吉 │99年3月 │99年3月15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請依法處理 │
│ │ │15日 │日 │匯款新台幣2400元 │ │
├─┼────┼────┼─────┼──────────┼────────┤
│28│ 鄭進良 │99年3月 │99年3月18 │渣打國際商銀新興分行│請依法處理 │
│ │ │18日 │日 │匯款新台幣2320元 │ │
├─┼────┼────┼─────┼──────────┼────────┤
│29│ 劉瑞堅 │99年3月 │99年3月17 │中華郵政公司社頭郵局│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340元 │ │
├─┼────┼────┼─────┼──────────┼────────┤
│30│ 賴中吉 │99年3月 │99年3月4日│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請依法處理 │
│ │ │4日 │ │匯款新台幣2160元 │ │
├─┼────┼────┼─────┼──────────┼────────┤
│31│ 黃春福 │99年3月 │99年3月18 │中華郵政公司 │請依法處理 │
│ │ │18日 │日 │匯款新台幣2010元 │ │
├─┼────┼────┼─────┼──────────┼────────┤
│32│ 鄭榮吉 │99年3月 │99年3月4日│合作金庫銀行 │請依法處理 │
│ │ │4日 │ │匯款新台幣2070元 │ │
├─┼────┼────┼─────┼──────────┼────────┤
│33│鄭張秀美│99年3月 │99年3月17 │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230元 │ │
├─┼────┼────┼─────┼──────────┼────────┤
│34│ 楊寅生 │99年3月 │99年3月17 │臺中二信大智分行 │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040元 │ │
├─┼────┼────┼─────┼──────────┼────────┤
│35│ 黃原恩 │99年3月 │99年3月17 │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請依法處理 │
│ │ │17日 │日 │匯款新台幣20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