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林秋冬
原 告 林明淵
原 告 林雅玲
原 告 林明源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胡志瑞
兼法定代理 胡錦祥
人
兼法定代理 羅素月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胡志瑞本人應於是日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