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7號
PTDV,101,訴,67,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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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林秋冬
原   告 林明淵
原   告 林雅玲
原   告 林明源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胡志瑞
兼法定代理 胡錦祥

兼法定代理 羅素月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胡志瑞本人應於是日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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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