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2號
PTDV,101,補,152,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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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黃宏惟即榮輝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
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
,26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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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