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26號
PTDV,101,家聲,26,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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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富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與第三人李春生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李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73年5 月3 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李富盛為第三人李春生單獨收養,嗣李 春生於73年5 月3 日死亡,爰聲請許可終止與李春生之收養 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4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李春生之除戶戶 籍謄本各1 份為證,堪認聲請人終止與李春生之收養關係, 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是本件聲 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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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