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311號
PTDV,101,司繼,311,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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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11號
聲 明 人 陳奕帆

兼法定代理人 邱艷華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陳順隆(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潮州鎮○
○路159 巷2 號)於民國101 年2 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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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