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78號
PTDV,100,婚,178,201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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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近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桂凱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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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