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06號
PTDM,101,聲,506,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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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聰智
具 保 人 侯逸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
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逸成因被告侯聰智殺人案件,前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 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準此,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被告經依法 傳拘未獲,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 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司法院民國 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令意旨參照)。三、查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法院之指定,於98年11月 16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而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惟被告因前 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重更(二)字 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經最高法院於 100 年12月29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7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後,被告即行蹤不明,傳拘無著等情,固有刑事被告保證 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前述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 憑。惟具保人之戶籍地於100 年4 月15日即遷至「高雄市小 港區○○○○路57號」,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 按,聲請人竟未對該址為送達、通知,而僅對其於法院刑事 被告保證書上所留之地址屏東縣屏東市○○路239 號為通知 、送達,尚難認具保人對其應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事已受 合法通知,而得作為沒入保證金之事由。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聲請人既未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則 受刑人是否業已逃匿,尚非無疑。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 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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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