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80號
PTDM,101,聲,480,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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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嬿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 紙 在卷可證(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441 號卷第20、23頁),本 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因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 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 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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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數 量│ 檢 驗 結 果 │
├──────┼──────┼────────────┤
│海洛因 │2 包(毒品表│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登載毒品數量│(合計淨重0.85公克、驗餘│
│ │1 包,拆封檢│淨重0.85公克、空包裝總重│
│ │視實際數量2 │0.79公克) │
│ │包) │ │
├──────┼──────┼────────────┤
│甲基安非他命│8包 │一、編號A1至A8:經檢視均│




│ │ │ 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
│ │ │ 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
│ │ │ A8鑑定。 │
│ │ │㈠、驗前總毛重17.75 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總重約4.│
│ │ │ 56公克】 │
│ │ │㈡、編號A8: │
│ │ │1.淨重0.71公克,取0.07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0.64公克│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 │
│ │ │3.純度約95% 。 │
│ │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
│ │ │ 編號A1至A8均含甲基安│
│ │ │ 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
│ │ │ 重約12.5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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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