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53號
PTDM,101,聲,453,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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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致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384 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壹點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惟其中二、關於日期 「98年12月19日」之記載更正為「98年10月19日」。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2 包(合計毛重1.16公克),經警以 聯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單誤載為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快速篩檢試劑檢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查 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 份及結果 照片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9、26頁),確屬違禁物無訛。茲 聲請人以被告蘇致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經聲請人以98年度毒偵字第18 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 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 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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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