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706 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仲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仲裕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仲裕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第8 行關於「秦信華」之記載後方應補充「於99年5 月22 日18時30分許」,第9 行關於「65號」之記載後方應補充「 之居所」,第16、17行關於「為何仍有履行處遇計畫之上課 紀錄」應更正為「為何會依通知至屏安醫院接受精神治療之 處遇計畫及至社團法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接受戒酒教育(內 容含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第21行關於「函文」之 記載後方應補充「暨所附資料」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未依 保護令諭知之內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所為固有不當,惟 念其已完成部分處遇計畫,犯罪情節尚輕微,且其素行尚可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犯罪 動機、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