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1358號
TNDV,90,聲,1358,200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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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八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協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民事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FO
附表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捌仟伍佰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捌佰壹拾陸元(含支付命令送│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退還雙掛號│
│        │達費陸拾捌元)      │郵票九份(一份三十四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              │
├────────┼─────────────┼──────────────┤
│合    計  │伍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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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