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陳錦灶
陳兆銘
陳正中
陳次郎
陳坤浴
陳坤欉
陳坤琳
黃鴻志
陳鴻彰
陳鴻達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黃崇鳳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如欲 追加被告,應一併提出追加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