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宗立
訴訟代理人 楊永和
上列原告因消費借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清子(原名陳鳳玉)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清子(原名陳鳳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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