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賴劉秀琴
相 對 人 楊慧雯(即被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智丞(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楊仁杰於民國95年8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元之抵押權,並約定清償 日期為95年11月27日,嗣被繼承人楊仁杰死亡,上開不動產 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此均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 承人楊仁杰對聲請人負債本金60,000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