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鳳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文
債 務 人 楊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加油賒帳積欠債權人新台幣250,000元,於民國101
年3月10日簽發本票一紙,到期內為101年4月15日交由債權
人收執,且該本票未填載發票,為無效票,屆期經向其提示
,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