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1192號
TNDV,90,聲,1192,2001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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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永晨電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讚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九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
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 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九六號裁定 准許後,依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三八三0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即債權人 迄未起訴,經核上開卷宗無訛,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 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 美 美
~B   法 官 李 銘 洲
~B   法 官 王 慧 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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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晨電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