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1樓
債 務 人 蔡榕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借款63,600元,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若
有逾期,即自應支付日之次日開始迄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
利率18.25%乘以貸款餘額給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未依約攤還
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