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務 人 林芳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伍佰叁拾
伍元,及其中本金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嗣後案外人將其債
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
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