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76號
ILDV,101,司促,2076,201204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朱峰毅


陳志忠


一、債務人朱峰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
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志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峰毅於98年5月12日邀保證人陳志忠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38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
、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
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一紙,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自101年1月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
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自應清償本金2,998,787元整及自101年1月2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債務人陳志忠於聲請人就債務人朱峰毅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付清償責任。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峰毅、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41444│志忠 │1月02日起 │ │九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朱峰毅、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65734│志忠 │1月02日起 │ │二七五 │
│ │3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峰毅、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1444│志忠 │2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朱峰毅、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5734│志忠 │2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