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黃麗卿
黃麗芳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余金鐘
羅姍姍
曹雨婷
曹益銘
曹益成
曹宇萱
兼上列四人
法定代理人 曹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檢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所檢附之附圖,因地政機關於面積計算表有 誤植地號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