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5號
ILDM,101,聲,255,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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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寬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寬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本件受刑人林寬堅因犯竊盜等共四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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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