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44號
ILDM,101,易,244,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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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騫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勝騫於民國100年8月8日上午9時54分 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十四之二十四號陳峯立住處旁之 「表參道集合住宅」建築工地施工時,竟擅自翻越宜蘭市○ ○路十四之二十四號圍牆,無故侵入陳峯立前開住處院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峯立告訴被告張勝騫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峯立撤回告訴,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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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