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42號
SLDV,99,訴,1342,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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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2號
原   告 林書波
訴訟代理人 林新發
複 代理 人 宋美惠
原   告 林詹含笑
訴訟代理人 林獻彥
被   告 陳秀枝
輔 佐 人 楊文祥
被   告 林張香
      陳漩祁
      王建孝
      陳貴祥
      賴嬿棻
      王江月枝
訴訟代理人 王沛儀
被   告 廖蘇寶蓮
訴訟代理人 廖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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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