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2號
原 告 林書波
訴訟代理人 林新發
複 代理 人 宋美惠
原 告 林詹含笑
訴訟代理人 林獻彥
被 告 陳秀枝
輔 佐 人 楊文祥
被 告 林張香
陳漩祁
王建孝
陳貴祥
賴嬿棻
王江月枝
訴訟代理人 王沛儀
被 告 廖蘇寶蓮
訴訟代理人 廖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