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34號
SLDV,101,重訴,134,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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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黃麗華
被   告 王崧驊  現收容.
兼法定代理 王棋詠

      金孝花
被   告 周子鈞
兼法定代理 周志華

      徐鶴玲
被   告 顏邵宇
兼法定代理 顏志成

      周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29 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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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