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6號
SLDV,101,補,356,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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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揚實業有限公司、賴俊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玖萬貳仟零柒拾肆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零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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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